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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十大问题,你必须了解这些!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9-06-11 02:45:53 点击次数:3414

关于非法集资十大问题,你必须了解这些!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称,当前非法集资案件总量仍居高位,案发地区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重点风险集中在类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批发零售、房地产、涉农合作组织等领域,如今,非法集资方式、手段不断翻新,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非法集资已经严重危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今年在央视系列频道还投放了大量打击非法集资的公益广告。

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指出在2019年,政府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盗抢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非法集资、传销等经济犯罪,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平安生活。由此可见,政府对打击非法集资的决心。

我们奋战在反金融诈骗的第一线,见证了很多打着新经济、金融创新、中国梦等旗号的非法集资金融投资项目的崩盘。在进行反金融诈骗工作中,也了解到很多受骗的投资人对非法集资存在疑问。今天我们用十问十答的方式,一一解答这些疑问,让大家能深入了解非法集资,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在百度百科上对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一类违法犯罪类型的统称,其中包括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值得注意的是传销也是被纳入非法集资的范畴。

二、什么是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的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另外该解释第二条还规定了,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定罪处罚:(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四、什么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解释》第六条中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五、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解释》第七和第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若被认定是非法集资罪,投资人的钱就拿不回来了,是真的吗?

警方在调查非法集资案件中,总是会遇到受骗人不积极、案件证据收集难的问题。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骗者听信了“一旦被认定是非法集资,投资款就拿不回来”的说法。所以就算醒悟过来自己参与了非法集资项目,也不愿意举报、举证,这便让很多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都逍遥法外。(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其实在2017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里面第四条颇富争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也成为了部分非法集资人控制和稳定受骗人的借口。

但是实质上该《意见稿》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另外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涉案财物的赔付顺序进行了具体的说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所以“被判定是非法集资案件之后,受骗人的资金拿不回来”的这类谣言是假的,受骗人在遭受非法集资诈骗之后,应该及时报警,积极配合警方工作,提供有力的证据,争取时间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产,早日拿回投资款项。

七、遇到涉嫌非法集资项目,该怎么办?

很多受骗者在遭遇非法集资诈骗之后,只能干着急,不知道如何进行维权。在遭遇非法集资诈骗后,要保持镇定,进行三步走:

第一步:

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相关转账证明截图复印件、签署的投资合同等有关证据资料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报案,做好信息登记;

第二步:

通过多渠道联系同样遭受非法集资诈骗的受骗者团体,集合力量,向非法集资项目所在地的经侦、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积极提供证据,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最重要是做到合法理性维权;

第三步:

密切留意办案警方微博、公众微信号、官网等渠道的信息公布,随时留意案件进展和款项清退情况。另外,已经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的投资受骗人,还可以通过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进行基本身份信息和投资项目具体信息的登记,便于与公安警方沟通联系,加快公安机关办案的进度,也能随时了解涉案资产的清退情况。

八、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是怎样的一个平台?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而且跨地区、涉及人数众多、网上作案证据隐秘,这给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统计受骗人数据、核实案情等工作带来了困难,所以公安部组织建设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利用信息化数段方便投资受骗人登记相关信息,便于投资受骗人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随时查看案件的最新进展和资产处置工作的进度,最大限度保护投资受骗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这个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能起到一个信息桥梁的作用,该平台公布了非法集资案件的最新进展,投资受骗者能随时留意案情发展和涉案资产的清退。

坊间流传一种说法是“一旦登记身份,就会被监管起来,防止闹事”,这种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该平台是给投资受骗人多提供了一个维权诉求平台,参与登记的人数越多,涉案金额越高,则越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有利于尽早立案调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

九、非法集资案件从立案到款项清退需要多长时间?

非法集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介绍的一般刑事案件,案情简单不复杂,没有延长审理、上诉等情况的出现,最快是五到六个月的时间。

但是现如今非法集资案件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跨省市甚至跨国进行作案,涉案的投资受骗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各类证据数据资料海量而且收集有难度,这样也导致了非法集资案件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起诉、判审、资产处置等流程,耗费的时间远远超过五到六个月,甚至有可能会达到两年多。

这便让一些投资受骗饱受煎熬,质疑警方的不作为,但是由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特殊性,耗费的时间和调查工作都不能和一般刑事案件相比较,所以在投资人的源头上远离非法集资变得尤为重要。

十、非法集资诈骗款项清退比例是多少?

其实投资受骗人在遭受非法集资诈骗之后,最希望的是能将自己的投资损失降到最低,十分关心款项的退还比例问题。

涉案资产的处置是是非法集资案件办理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根据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般由案发地的人民政府全权负责,始终秉持“涉案资产追缴变现最大化和投资投资受骗人损失最小化”的原则,逐步开展资产追缴、投资受骗人信息登记核实、追回资产变现、款项清退等流程。

具体的涉案资产清退比例是根据涉案金额和追回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的,所以追回金额占涉案金额比例越高,则清退比例也越高。因此投资受骗人尽早报案,积极举证,能帮助警方更快破案,就能更快控制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资产,防止资产的转移,从而能更好保障自己的权益。(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政府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一直在努力,各地相关职能部门纷纷出台措施,严打非法集资。今年两会期间更是有人大代表建议非法集资涉案数额巨大的应该判处死刑,这个建议一出,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这也反映了在当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下,非法集资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其实打击非法集资,除了政府和司法行政方面的努力之外,投资者也要从自身出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抵制高利息高收益的诱惑,别相信“一夜暴富”的谎言,从源头上抵制非法集资。这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也是我们进行反欺诈工作一直在努力的方向,希望人人都能避开非法集资的陷阱,杜绝非法集资的滋生。

参考资料: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